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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专利侵权的判定

在实践中,专利代理人经常把专利侵权判定方式与专利申请审查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混淆,拿技术特征来作对比。殊不知,这种判断方式,其实一开始就出现了错误: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更多的是文字内容、以及文字内容体现的技术特征的对比判断,而侵权与否的判断,则是文字内容以及文字内容体现的技术特征与现实产品的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侵权判定方式做出任何规定,仅一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所以,如何判定是否侵权,在专利代理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方式。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执业律师更加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X的解释”,甚至是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解答、或者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文件,更加细致的解释了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专利侵权,此次先简谈两条司法解释内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第七条,是对《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细化和操作指引,人民法院在判定侵权时,必须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这与专利法中强调的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原则相一致,确保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内容,它以技术特征的形式清晰界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边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构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单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首先对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只有通过全面审查这些技术特征,才能准确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技术特征的分解不是机械的文字拆分,而是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对技术方案进行的实质性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从专利法原理看,技术步骤顺序是否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定,本质上涉及专利权边界的确定问题。如果步骤顺序对实现专利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影响,则应当将其视为限定条件;反之,如果顺序变化不影响技术效果,则不应构成限定。当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直接、明确地推断出特定顺序时,该顺序应当被认定为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这体现了专利法对权利要求内容的全面审查要求,确保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和合理性。专利法在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新颖性以及侵权认定时,常常需要参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第十一条解释中提到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正是这一概念的体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与专利技术相关领域的普通知识和技能,能够理解专利技术内容并实施该技术的人。在判断方法专利步骤顺序是否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时,需要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考虑其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和推断。这种判断方式符合专利法对技术方案整体性和逻辑性的要求,避免了对权利要求的孤立解读。方法专利步骤顺序问题在化学、制药、生物技术等领域尤为突出。例如,在化学合成方法中,反应步骤的顺序改变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产物;在制药工艺中,某些处理步骤的前后调整可能影响药品的纯度和疗效。这些领域的方法专利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关联性,步骤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可能存在条件依赖、反馈循环等复杂结构。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确立,为这些领域的方法专利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专利是否侵权的判定,不是对技术特征作简单的机械的文字拆分,而是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对技术方案进行的实质性划分,明确专利权边界,要符合专利法对技术方案整体性和逻辑性的要求,避免对权利要求的孤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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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要求的业务提醒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性,节约申请获权程序,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作出以下提醒:

1.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是其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尽量避免引入与技术方案无关的内容,尤其是说明书背景技术和附图部分。

2.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及相应文件,说明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时应围绕技术内容开展,尽量避免引入政治、经济、文化等与技术不直接相关的信息。

3.对于说明书附图,建议仅在与保护范围紧密相关时引入地图。确需引入时,申请人应使用标准地图,例如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标准地图服务系统”(http://bzdt.ch.mnr.gov.cn/)获取,以确保地图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以标准地图为基础制作附图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4月1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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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下证前还需要缴纳办登费?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5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所以在下证之前要缴纳一次办登费后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因为专利通过审核后才需缴纳办登费,所以在申请专利时还未确定是否通过审核,就无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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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减缓证明怎么办理?

A.个人: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B.企业: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C.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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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有什么不同?

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人可以为单位、也可以为自然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发明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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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发明创造不能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客体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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