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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类型以及专利的保护客体——助力客户保护内容及专利申请方向

专利制度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核心在于通过公开技术换取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本文将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以“引用法条-解释法条”的方式,科普专利的申报类型与保护客体,帮助创新者明确保护方向。

一、专利的三种申报类型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意味着,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包含三种类型,它们针对不同的创新形式,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

1.发明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的最高形式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专利进行了界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通俗解释:

发明专利是三种专利中技术含量最高、保护力度最强的一种。它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这个方案可以是开发出一种前所未有的产品(例如一种新型合金材料、一种结构独特的机械装置),也可以是创造出一项新的方法或工艺(例如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一种检测方法)。甚至,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实质性改进,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但审批周期相对较长,通常需要1-2年左右,因为需要经过严格的实质审查。其授权标准更高,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必须具备较高的创新高度。

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小发明”的实用之选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通俗解释:

实用新型专利俗称“小发明”,它专注于保护具有固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的实用改进。例如,一个改变了内部结构从而更省电的充电宝,一个设计了新型连接方式更稳固的手机支架,这些都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它与发明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

•保护范围更窄:它不保护方法(如工艺方法、软件算法本身),也不保护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如液体、粉末、材料本身)。其创新要求是“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

•审批更快:通常采用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制,审核周期较短,大约半年左右。

•保护期较短:保护期限为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颜值”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通俗解释: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即它的“颜值”。它关注的是产品在视觉上的美感,而非技术功能。当一个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方式让人感到富有美感,并且这种设计能应用于工业批量生产,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例如,一个独特造型的瓶子、一个带有新颖图案的手机壳、一款汽车的流线型车身设计。

其保护期限为15年。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美学价值,对技术创新的保护意义相对有限。

二、专利的保护客体:什么能申请专利?

明确了专利类型,接下来最关键的问题是:我的创新内容,属于专利保护的范畴吗?这就是专利的“保护客体”问题。

1.总原则:技术方案与设计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的核心精神表明,专利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即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的设计方案。对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是设计方案——即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哪些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明确划出了专利保护的“禁区”。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通俗解释: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德良俗或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发明创造,都无法获得专利授权。例如,一种用于赌博的作弊工具、一种精密的毒品制造工艺,即使其技术再新颖,也不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解释: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中已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例如,发现一种新的恒星、一种新的化学元素或一种天然的植物抗菌成分,属于发现而非发明。但是,如果将这种新发现的化学元素分离出来或制备出来,或者将这种天然抗菌成分提取出来并用于制造药品,这种分离、提取、制备的方法以及具体的药物产品,则可以申请专利。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解释:这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推理、判断、记忆和决策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一种速算方法、一种游戏规则、一种商业经营管理策略、一种信息检索方法。因为它们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未解决技术问题,也未产生技术效果,属于抽象的思维规则。但是,如果将这些规则和方法与具体的技术手段相结合,形成了一个技术系统,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可能受到保护。例如,“一种基于神经网络模型的图像识别方法及应用该方法的自动驾驶系统”就是一个可专利的客体。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解释:这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的考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有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不应被专利所垄断。例如,一种新型的心脏手术方法、一种糖尿病的诊断流程,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施这些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装置、试剂或物质(如新型手术器械、检测试剂盒),属于可专利的客体。

4.动物和植物品种

解释:动物和植物品种,尤其是主要通过生物学方法培育的品种,本身不能获得专利权。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来保护。但是,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方法(例如一种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生产转基因小鼠的方法),则可以申请专利。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解释:这类物质关系到国防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不宜被个人或单位垄断,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解释:这类设计主要功能在于标识产品来源,类似于商标的作用,应通过《商标法》寻求保护,而非《专利法》。

三、如何为您的创新选择正确的保护路径?

面对一项创新成果,您可以遵循以下思路进行判断:

1.判断是否属于保护客体:

首先问自己,我的创新是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吗?它是否落入了《专利法》第五条或第二十五条明确排除的范畴?这是前提。

2.选择专利类型:

如果创新点在于实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工艺,或制造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物质、产品,技术含量高,应首选发明专利,以求最大范围的保护。

如果创新点在于对产品的结构、形状进行了改进,使其更实用、更方便,技术含量适中,希望快速获得授权,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如果创新点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使其更具美感,吸引消费者,则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策略提示:对于某些产品,可以采取“发明+实用新型”或“发明+外观设计”的组合申请策略,实现对技术和外观的全面保护。

3.撰写申请文件的核心:

无论申请何种专利,高质量的准备申请文件至关重要,其中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法律文件。

对于涉及商业规则或算法的创新,务必注意将其与具体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计算机执行手段相结合来描述,避免写成纯粹的规则本身。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附图有助于更直观地理解发明内容。

充分理解专利的类型和保护客体,是成功运用专利制度保护创新成果的第一步。希望本文能为您拨开迷雾,更清晰地规划专利申请策略。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实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重要的发明创造,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师。他们能帮助您精准把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撰写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构建合理的保护范围,规避潜在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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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专利侵权的判定

在实践中,专利代理人经常把专利侵权判定方式与专利申请审查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混淆,拿技术特征来作对比。殊不知,这种判断方式,其实一开始就出现了错误: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更多的是文字内容、以及文字内容体现的技术特征的对比判断,而侵权与否的判断,则是文字内容以及文字内容体现的技术特征与现实产品的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侵权判定方式做出任何规定,仅一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所以,如何判定是否侵权,在专利代理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方式。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执业律师更加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X的解释”,甚至是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解答、或者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文件,更加细致的解释了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专利侵权,此次先简谈两条司法解释内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第七条,是对《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细化和操作指引,人民法院在判定侵权时,必须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这与专利法中强调的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原则相一致,确保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内容,它以技术特征的形式清晰界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边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构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单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首先对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只有通过全面审查这些技术特征,才能准确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技术特征的分解不是机械的文字拆分,而是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对技术方案进行的实质性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从专利法原理看,技术步骤顺序是否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定,本质上涉及专利权边界的确定问题。如果步骤顺序对实现专利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影响,则应当将其视为限定条件;反之,如果顺序变化不影响技术效果,则不应构成限定。当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直接、明确地推断出特定顺序时,该顺序应当被认定为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这体现了专利法对权利要求内容的全面审查要求,确保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和合理性。专利法在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新颖性以及侵权认定时,常常需要参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第十一条解释中提到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正是这一概念的体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与专利技术相关领域的普通知识和技能,能够理解专利技术内容并实施该技术的人。在判断方法专利步骤顺序是否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时,需要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考虑其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和推断。这种判断方式符合专利法对技术方案整体性和逻辑性的要求,避免了对权利要求的孤立解读。方法专利步骤顺序问题在化学、制药、生物技术等领域尤为突出。例如,在化学合成方法中,反应步骤的顺序改变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产物;在制药工艺中,某些处理步骤的前后调整可能影响药品的纯度和疗效。这些领域的方法专利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关联性,步骤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可能存在条件依赖、反馈循环等复杂结构。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确立,为这些领域的方法专利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专利是否侵权的判定,不是对技术特征作简单的机械的文字拆分,而是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对技术方案进行的实质性划分,明确专利权边界,要符合专利法对技术方案整体性和逻辑性的要求,避免对权利要求的孤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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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要求的业务提醒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性,节约申请获权程序,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作出以下提醒:

1.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是其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尽量避免引入与技术方案无关的内容,尤其是说明书背景技术和附图部分。

2.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及相应文件,说明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时应围绕技术内容开展,尽量避免引入政治、经济、文化等与技术不直接相关的信息。

3.对于说明书附图,建议仅在与保护范围紧密相关时引入地图。确需引入时,申请人应使用标准地图,例如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标准地图服务系统”(http://bzdt.ch.mnr.gov.cn/)获取,以确保地图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以标准地图为基础制作附图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4月1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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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下证前还需要缴纳办登费?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5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所以在下证之前要缴纳一次办登费后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因为专利通过审核后才需缴纳办登费,所以在申请专利时还未确定是否通过审核,就无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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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减缓证明怎么办理?

A.个人: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B.企业: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C.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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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有什么不同?

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人可以为单位、也可以为自然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发明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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