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进一步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现就《办法》在我区施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原则

(一)服务大局,聚焦重点。优先支持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广西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等地方重点鼓励产业的专利申请,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质量优先,效益导向。强化源头质量把控,以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为核心导向,优先支持已产业化或具有产业化实施准备的专利申请。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推荐标准和流程,加强申请人信用管理,确保推荐工作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四)精准服务,高效协同。结合广西产业发展实际,对重点产业、重点创新主体、重点工程实施精准对接和精准服务,提升推荐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专利优先审查职责分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以下简称南宁代办处)负责全区专利优先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推荐等工作;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协助做好本市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

三、推荐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请求优先审查的第一申请人(权利人)注册或常住地址应当在广西行政辖区内(以专利申请提交时填报的申请人地址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研发创新能力与专利产业化实施能力,在所属产业具备领先发展优势,专利申报质量优良、专利授权率较高。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申请人主体备案表》(见附件),报送至南宁代办处进行备案。

符合以上条件并且属于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其他表征创新创造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单位,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适用案件范围

严格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可申请优先审查的案件包括:

1.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优先审查推荐规则。

(三)优先推荐情形

1.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推荐应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2.无效宣告案件推荐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第(1)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3)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四)推荐名额分配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下达我区优先审查总量额度,结合各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成效、往年优先审查案件质量、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进行管理,确定每年推荐名额上限。

1.根据专利申请类型不同,名额分配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推荐,占当年推荐总量的97%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推荐,占当年推荐总量的2%以下;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推荐,占当年推荐总量的1%以下。

2.根据创新主体类型不同,名额分配如下:

(1)个人原则上不超过1件/人/年;

(2)企事业单位以其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量为参照,按以下比例分配:

①授权量≤5件的,原则上不超过1件/年;

②6件≤授权量≤100件的,按上年度授权量的25%分配,但最高不超过20件/年。

③授权量>100件的,按上年度授权量的20%分配,但最高不超过40件/年。

(五)不予推荐情形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推荐:

1.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4.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5.专利权属存在纠纷尚未结案的;

6.复审、无效宣告案件程序已经中止;

7.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8.为获取优先审查推荐资格而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变更地址的;

9.未取得全体申请人/权利人书面一致同意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

10.申请材料存在缺陷,已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两次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11.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未采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的;

12.获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专利申请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财政资助登记,且未经过专利申请前评估的;

13.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请求优先审查但未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委托该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本案专利申请所委托代理机构对申请人另行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办理优先审查事宜知情书的;

14.其他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要求

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按照国家标准格式填写并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

(三)对应优先理由证明材料:

1.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与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相关的技术说明材料,包括分类号、技术领域关键词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等分类体系的对应关系,以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和转化运用前景说明;

2.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供专利申请技术所涉产业属于自治区或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近三年公开发布的重点鼓励产业的技术说明材料,对应的政策文件,以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和转化运用前景说明。如属于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应同时附具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

3.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供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技术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说明材料,该技术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以及说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原型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生产许可证等;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应提交产品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销售或交易凭证;

4.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实质审查请求及缴纳相应费用的凭证、含优先权信息的国家或地区官方文件等材料,相应的中文译文,以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和转化运用前景说明;

5.依据第五条第(五)项申请推荐的,应当提供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说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和转化运用前景说明;

6.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7.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8.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文件;

9.依据《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交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说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书面声明,可以与相关证明文件合并撰写,主要内容包括:本次优先审查申请已经全体申请人同意,且所提供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所需全部材料客观、真实、完整、有效,如因材料存在问题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导致未能通过,责任由全体申请人承担;

(五)符合本通知第三点第一款能说明企业具备创新创造资质的证明材料,或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获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专利申请,应提供经过专利申请前评估且评估结论为正向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请求优先审查的,必须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委托该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本案专利申请所委托代理机构对申请人另行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办理优先审查事宜的知情书;

(八)根据特殊案件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九)可以选择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方式:专利优先审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线提交申请。

(二)材料审查:南宁代办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结合我区年度专利优先审查指标额度,统筹研判后作出是否出具推荐意见的决定。

(三)出具意见:南宁代办处经审查符合优先审查推荐条件的,签署同意推荐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推荐条件的,说明理由后回退案件。

六、处理时限

自提交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案件补正后再次提交的,处理时限重新计算。

七、优先审查推荐主体动态管理机制

对优先审查请求人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记录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推荐记录、推荐后审查情况、授权率、授权后维持率、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对信用良好、推荐案件质量好和遵守审查时限的请求人,给予正向激励;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推荐案件质量较低、不遵守审查时限的请求人,采取重点关注、减少推荐额度、不予推荐等措施。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高的业务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请求人,在推荐时予以重点关注并从严审查: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上一年度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占申请总量比例较高的;

(三)优先审查请求因材料虚假、违反诚信原则等原因被退回,同一请求人年度内累计出现两件及以上的;

(四)同一请求人上一年度已获推荐的优先审查案件中,因《办法》第十七条被终止优先审查或者因质量问题审查结论为驳回,且案件数量超过50%的。

八、工作人员纪律

从事优先审查推荐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九、培训与宣传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不定期组织开展专利优先审查政策和业务培训,面向各类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宣传解读,提高优先审查推荐政策的知晓度和运用水平。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政策宣传、申报辅导,引导合理有效利用优先审查制度。

十、其他事项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此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涉及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联系方式

工作协调:知识产权促进处,0771-5808852。

业务咨询:南宁代办处窗口,0771-5896318、2613480,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


附件:申请人主体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附件:申请人主体备案表.xlsx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市监函〔2026〕623号).pdf


相关链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